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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路上倒垃圾造成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需要承擔責任嗎?

現實困惑

苗某駕車行駛至某路段時,撞上李某傾倒在路面的裝修垃圾,致使苗某受傷,車輛受損。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苗與公路管理局負事故同等責任。苗某出院後,與高速公路管理局協商賠償未果,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事故賠償責任。那麽,由於李在高速公路上傾倒垃圾,造成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局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律師回答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他人在道路上傾倒垃圾造成事故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垃圾傾倒者進行賠償,道路管理者存在過錯的,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公路管理局未能及時清理堆放的路面垃圾,未設置警示標誌確保道路暢通,導致苗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事故發生。公路管理局應對這起事故承擔賠償責任。不過,李也負責倒垃圾。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對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行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妨礙交通,造成交通事故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公路經營管理者不能證明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規定盡到清掃、保護、警示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八條堆積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積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解釋

負有管理責任的法律主體必須依法履行管理義務。不能證明自己盡到了義務的人,在事故發生時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在訴訟中,負有管理責任的主體應當對自己承擔無過錯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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