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只有被人民法院判刑,才會有犯罪記錄;
2.如果嫌疑人沒有被判刑,就不會有犯罪記錄。
壹、刑事拘留應遵循以下程序:
1.人民檢察院在羈押犯罪嫌疑人時,首先應當審查被羈押的對象是否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由辦案人員提出,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決定;
2.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後,應當移交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3.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因妨礙偵查不能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並在附卷中說明理由;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並在附卷中說明理由。所謂妨害偵查,壹般是指得知消息後有逃跑、藏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犯罪共犯有待查證,但未采取相應措施。
二。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
1.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會提取證據,調查相關事實;
2.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和事實是否充分,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
3.在審判階段,檢察院會將審查通過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和判決。對於自訴案件,先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最後交由執行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法律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拘留期限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二條
反對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請求復議,但是被拘留的人必須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