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賭博行為都必須被禁止。第四條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少量財物輸贏從事娛樂活動,提供棋牌室等正常收取場所和服務費用的娛樂場所等。,不得視為賭博。第五條查禁賭博活動,應當堅持主管部門與各單位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公安機關主要負責查處賭博活動。公安機關查處賭博活動,要依靠群眾,嚴格依法辦事。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城鎮和農村基層組織都有禁止賭博的責任。要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遵紀守法教育,把禁賭列入規章制度或村規民約,建立各種形式的群眾組織來禁賭。賭博活動應立即制止和舉報,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第八條公民發現賭博活動,有權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舉報。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有責任為揭發賭博活動的人保密。
對制止、揭發和查處賭博活動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人不得對制止、揭發和查處賭博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壹)人均賭資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或者每筆賭資20元以上不滿50元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的;
(三)為賭博提供賭資、賭博工具或者其他條件的;
(四)為賭博提示、站崗;
(五)教唆他人賭博的。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壹)人均賭資2000元以上或每註50元以上的;
(二)二次以上為賭博提供場所的;
(三)刑滿釋放人員參與賭博的;
(四)因賭博被治安處罰後,又參與賭博的;
(五)教唆、欺騙、脅迫他人賭博或者為參賭人員充當保鏢的;
(6)流浪賭博。第十壹條公安機關在偵查賭博案件時,應當核實參與賭博人員的真實身份。對參與賭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核實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材料,並通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第十二條縱容、包庇賭博活動,或者對制止、揭發、查處賭博活動的人員、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處理。第十三條賭資應當依法追回;賭博設備、非法賭博所得和資金、專門用於賭博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第十四條罰沒財物按照規定上繳國庫。第十五條在查處賭博活動中,玩忽職守、泄露、挪用賭資、徇私舞弊和敲詐勒索的,應當依法處理。第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予以處罰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