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單位不得扣押農民工的身份證件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農民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農民工收取保證金、風險基金、保證金等財物。
3.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可以簽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推薦的雲南省農民工勞動合同示範文本,也可以根據需要自行擬定勞動合同文本,但必須包括以下內容:(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四、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選擇壹個時間限制,不重復選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明確約定合同起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只約定合同開始時間,不約定合同結束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以完成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五、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工資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並明確規定支付時間、標準、金額和支付方式。月工資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據實結算勞動者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簽字確認後,通過銀行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六、勞動合同由農民工本人簽署,未經合法授權簽署無效。勞動合同文本經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後生效,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各執壹份。
七、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合同條款發生變更或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需要續訂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應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或者續訂勞動合同協議。勞動合同的終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