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島月最低工資標準:1910元,青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9.1元;
2.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910元、1730元、1550元;
3.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9.65,438+0元,17.3元,15.5元;
4.月最低工資適用於全職雇員;每小時最低工資適用於非全時雇員。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以下部分: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等。
綜上,青島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月19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小時19.1元。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局投訴勞動監察,也可以在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要解除勞動關系而不支付工資,也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最低工資條例第3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根據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時,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參考當地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在已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職工與全日制職工在工作穩定性、工作條件、勞動強度、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