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夫妻雙方雖不再是法定配偶,但仍保持原有的公婆關系,如父母、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關系。親和力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只是在法律上終止的時候,比如離婚後再婚。
公婆待遇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婚姻關系終止後,父母、兄弟姐妹等公婆關系不會消失,雙方仍保持公婆關系。因此,離婚後,雙方應繼續保持公婆關系,不應因離婚而疏遠或斷絕關系;
2.離婚雙方子女相同的,父母、兄弟姐妹等公婆應繼續贍養,以便更好地照顧和撫養子女。離婚後,公婆要加強溝通合作,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孩子的責任;
3.如果離婚雙方財產相同,公婆也可能影響財產分割等問題。比如雙方父母可能會對子女的財產分配是否公平合理發表意見。所以在處理財產分割等問題時,需要考慮公婆之間的關系和影響;
4.離婚雙方如有爭議,可通過調解和訴訟解決。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公婆之間要保持良好的溝通合作,避免過多的矛盾和沖突。
綜上所述,公婆是因婚姻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離婚不會導致離婚後公婆的消失,雙方應繼續保持公婆關系,加強溝通合作,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在財產分割等問題上考慮公婆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