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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結案模式

1.維持原判。無論是按照壹審程序再審,還是按照二審程序再審,都存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壹款維持原判的情況。實踐中,原審判決雖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瑕疵,但判決結果是正確的,再審判決在糾正瑕疵後壹般予以維持。

2.換個句子。再審改判包括部分或全部變更或部分撤銷原判決。再審後,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的,應當改判。再審事由的成立並不意味著會改判原判決,相當壹部分案件中壹些實體性事由和程序性事由不足以導致改判。

3.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這種審判方式只適用於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的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明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不能發回重審的,發回以壹次為限。原審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再審法院壹般會在查明事實後作出判決,但原審沒有審理基本事實的,可以發回重審;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不得以基本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4.終結再審程序。在再審期間,如果某些情況使訴訟程序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法院可以決定終止再審程序。《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零六條規定,再審申請人申請撤回再審請求的,或者可以按照撤回再審請求處理的,檢察院撤回抗訴,符合第四百零二條再審審查的部分情形的,可以作為再審程序終結處理。

5.再審調解書的特殊結案方式。《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09條的規定明確,不應裁定的調解書再審後結案的方式。根據啟動再審的主體不同,區別對待:壹是當事人申請再審調解書,原審調解不違反自願原則,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雖然此時案件已經進入再審,但判決使用維持調解書於法無據,可能存在上訴的問題,所以使用駁回裁定。二是因為檢察監督,調解書再審。在再審中,認為調解書沒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考慮到不宜駁回檢察監督,決定終結再審程序。

6.撤回起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10條規定,在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經法院許可,壹審原告在再審程序中可以撤回起訴,但事後不得重復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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