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種是簡單的單手背書,即承兌人給收款人,付款人還給承兌人,從終點回到起點。
其次,承兌人、收款人、背書人都是關聯企業。
第三,要看到行使追索權時,可追索的客體相對減少。?
第四,要分析是否存在純融資的傾向。針對背簽,接受者首先要註意研究其合理性,即背簽是否合理。
擴展數據:
背面背書規則:
1.背簽是有背書時間限制的。
被背書人回去背書,仍然可以根據背書轉讓票據,但這種背書必須在票據到期日前作出,否則不能再轉讓。但在壹般的轉讓背書中,即使過了有效期限,背書轉讓也可以繼續。
2.回去背書的持票人行使強制請求權受到限制。
1)持票人為出票人時:此時,出票人對其前手無追索權,也就是說,所有在出票人之前背書或簽名的債務人對出票人不承擔責任,出票人只能對承兌人行使付款請求權。
之所以在票據法中規定,是因為此時的持票人,也就是出票人,是票據上所有前手的頭,但同時又是其他所有背書人或簽名人的後手。
如果允許出票人向其前手要求付款,被強制要求付款的前手可以作為後續手再次向出票人要求付款,實際上形成了壹個簡單的循環,不僅增加了付款金額,還涉及到每壹個背書人,沒有實際意義。
2)當持票人為背書人時:此時,持票人對其隨後的手無追索權。比如匯票經過A(出票人)和背書人B、C、D;戊的手,再傳閱到丁的手裏。此時丁對E沒有迫切的主張權,因為E既是丁的後手,又是丁的前手,如果丁要求E,E也可以作為後手追求丁。還造成經濟周期追索,毫無意義。
3)如果持票人是承兌人,持票人對任何人沒有追索權。這是因為承兌人作為匯票的主要債務人,有責任對匯票進行支付。行使追索權的前提是匯票未被支付。因此,承兌人不能因為不付款而向他人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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