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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必須提前15天開始嗎?

按照規定,女職工產假應當在預產期前15天開始。

產假工資怎麽發?

壹是產假,工資按病假發。

產假是醫生開證明的,所以工資照病假發。

二是產前假,工資照發80%。

懷孕7個月以上,有工作證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請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對於壹些根據當地法律法規必須給予休假的情況,單位應當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本人上壹個月工資標準的80%發放。

第三,產假和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計生條例延長)+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寶寶),領取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於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但其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部門申報的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的生育津貼不等於產假工資,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高。

針對女性員工何時應該休產假,這裏有三點建議:

(壹)員工身體健康或者工作任務較輕;

女職工產前檢查正常,工作崗位不需要承擔重體力,工作環境或條件不算太差。建議堅持到預產期前1周到10天左右。

(二)從事高強度或危險崗位的工作。

如果員工的工作壓力和強度大,或者需要經常搬運重體力勞動;或者從事壹些可能導致流產、早產、胎兒畸形等嚴重危害母體和胎兒健康的工作,壹定要早點休息。員工可以自行與用人單位協商。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

3.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並安排其在工作時間內有壹定的休息時間。

(3)身體極度不適的懷孕女職工。

1.對於孕晚期感覺身體不適的女員工,建議先去醫務科檢查,向公司申請病假,癥狀緩解後再返回工作崗位;

2.對於不能開具正式醫療病假證明但身體不適於較重任務的女職工,建議主動向單位申請減輕工作量,臨時調整崗位安排(可根據工作量和任務輕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必要時可考慮臨時調薪),以增加勞動過程中的休息時間;

3.對身體極度不適但無法堅持崗位,又無法出具病假診斷書的孕晚期女職工,可與單位協商提前申請產假,計算復工時間。

建議提前休息的天數不要超過預產期前2個月,否則會影響產後康復和哺乳時間。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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