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規定: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管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確保每筆交易均可重現。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維護金融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由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PBOC)、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於2007年6月制定。
擴展資料《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並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妳的客戶”原則,對具有洗錢或恐怖融資不同風險特征的客戶、業務關系或交易采取相應措施,了解客戶、交易的目的和性質,以及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和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識別數據和交易記錄,確保每筆交易都能夠被充分復制,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和分析交易、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調查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內部操作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合規管理,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制度,定期開展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並及時修訂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系統、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系統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和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做出統壹要求。
百度百科-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