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女職工產假期間不從單位領取工資,只要有產假就享受生育津貼。1.已生育的女職工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的,其生育津貼按其生育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其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年限計算。2.在職生育的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壹年的,其生育津貼按照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其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年限計算。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2006年2月4日,65438,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二條規定: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計入當期本人工資總額。職工領取生育津貼後,由用人單位按月足額支付給個人。產假期間生育津貼高於本人工資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司法實踐中,由於員工懷孕,在某些程序上可能會影響其工作能力,因此用人單位可能會降低其工資,但這顯然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女職工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關情況。
法律客觀性: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