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就民事權利義務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以下三個特點:
1.以個人名義進行訴訟。訴訟代理人等不以自己名義而以他人名義的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必須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支持受害單位和個人起訴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受人民法院判決的約束。當事人提起訴訟,是希望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義務作出判決。因此,證人、鑒定人等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但不受人民法院判決約束的人,不屬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分為狹義當事人和廣義當事人。狹義的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廣義的當事人還包括訴訟中的第三人。
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中有不同的稱謂。在第壹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稱為原告和被告;在二審程序中,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或被執行人)。當事人稱謂的不同表明他們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訴訟地位,他們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也不完全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公民通常是指具有壹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具有壹定的組織結構和性質,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主要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和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3.依法註冊並取得中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組織,領取社會組織登記證;
5.法人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專業銀行;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法人是訴訟當事人的,由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負責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對於沒有董事長的法人,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以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作為訴訟當事人時,由其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人。
其他組織雖然不具備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資格,但實際上是在從事各種民事活動。民事訴訟法承認他們的訴訟當事人資格,允許他們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對於保護與其他組織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民事權利,維護自己的民事權利,簡化訴訟程序,及時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