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銀行轉賬記錄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對起訴狀、答辯狀、陳述書和代理律師陳述書中對當事人不利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有悔改表現並有足夠證據推翻的除外。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而作出的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以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雙方就同壹事實舉出相反證據,但沒有充分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斷壹方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壹方證據的證明力,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而難以認定爭議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判決。壹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壹方當事人對壹方當事人出示的證據提出異議,另壹方當事人反駁的,如果對方當事人認可,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