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已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能再轉讓(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如果要買賣,可以去車管所辦理汽車報廢單(取消汽車的檔案),再進行買賣。
車輛初次年檢:
為了申請駕駛執照而對機動車輛進行的檢查被稱為第壹次年檢。首次年檢的目的是考察機動車是否具備申領號牌的條件。年度檢驗的內容如下:
1,是否有車輛使用說明書,合格證(進口車輛商檢證),車身上的出廠樣品標誌是否齊全。
2.測量機動車輛的內外輪廓尺寸、輪距和軸距。具體要測量的項目有車長、車寬、車高、車軌高和面積、輪距和軸距等。
3、按技術檢驗標準逐項檢查。檢測合格後,填寫《機動車初驗登記表》,按原廠規定填寫空車質量、裝載質量、載客人數、駕駛室載客人數。
車輛年檢註意事項:
壹、內容:
1,檢查發動機、底盤、車身及其附屬設備是否清潔、完整、有效,漆面是否均勻美觀,主要總成是否更換,是否與初檢記錄壹致;
2、檢測車輛制動、轉向操縱、照明、排氣等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要求;
3、檢查車輛是否經過改裝、改裝、改裝,行駛證、號牌、車輛檔案是否全部登記與當前車況相符,是否有變更,是否辦理了審批和交易、變更手續;
4.汽車上印制的號牌、行駛證、號牌放大字是否破損、字跡模糊,是否需要更換;
5、大型汽車是否按規定在車門兩側用仿宋體噴寫單位名稱或車輛所在街道、鄉、鎮名稱及駕駛室內人數;貨車尾門(包括掛車尾門)是否按規定噴塗放大2~3倍的車號,個人或合資的汽車車門兩側是否噴塗“個人”字樣;字跡要清晰,不得噴塗單位代碼或其他圖案(特殊情況需經車管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