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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使用非法電器引發火災,應該追究哪些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

造成人員傷亡較多等嚴重後果的,可構成刑法中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失火罪”,負刑事責任;沒有刑法規定的嚴重後果的,構成民事侵權責任,應當在造成的損失範圍內承擔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第壹,根據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的固定,如果宿舍發生電氣火災,會導致以下幾種情況:壹人死亡或者三人重傷;或者造成宿舍公共財產,或者其他宿舍住戶財產損失五十萬以上的,要負刑事責任,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因此,即使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電器火災造成50萬以上財產損失的,仍可能構成犯罪。

二是沒有造成司法解釋規定的嚴重後果的,不構成犯罪,單純承擔民事責任。火災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失的,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民事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財產、財產利益、人身權益或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填補損害的責任,也就是說,比如造成他人輕傷的,應當賠償他人因就醫所產生的費用;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在財產的價格範圍內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壹)

第壹條【火災案件(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因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和其他基本生活資料被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有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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