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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出軌怎麽辦?

法律分析: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具體問題,最好復合。夫妻雖已分居,但未辦理離婚手續,夫妻婚姻關系仍然有效,分居期間的出軌行為屬於婚內出軌。夫妻壹方婚內出軌,導致感情完全破裂離婚的,夫妻* * *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壹方出軌導致感情破裂離婚,無過錯方可請求法院少分其財產,並要求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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