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類。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權限範圍,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內專門機關之間的權限劃分。
司法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管轄權。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應當與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範圍相適應。審判管轄分為等級管轄、地域管轄和特別管轄。
刑事案件的管轄權:
1.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除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壹審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全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重大刑事案件;
4.國家重大壹審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