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自身損失的法律風險防範措施:委托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委托人應當充分了解處理委托事務可能對受托人造成的損害,明確防範這些風險的措施,並告知受托人風險及防範措施,確保處理委托事務不會給受托人帶來損害;
2.兩個以上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法律風險防範措施:兩個以上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前,可以約定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方式及其責任;
3.委托終止中法律風險的防範:委托人和受托人員預測影響委托事務處理的各種因素,預測各種因素的影響程度。在此基礎上,他們決定是否處理委托事務,並盡力避免委托合同的終止。因不可預見的情況必須終止委托合同的,應當盡力避免和減少因終止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法律風險防範措施: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在委托人做好善後工作前采取必要措施。
委托合同有權任意終止:
1.當事人應當以明示方式通知對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如果壹個合同有幾個當事人,意思表示應當由他們中的每壹個人作出,或者向所有的人作出。同時,終止合同的通知壹經生效即不可撤銷;
2.如果有幾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其中壹部分人解除合同是否和其他人壹樣有效,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判斷:如果委托事務按其性質是不可分的,那麽壹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當有效。在委托事務可以單獨執行的情況下,各方解除合同的行為獨立生效,其他各方之間的委托關系繼續存在,不受影響;
3.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特別約定限制或者排除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權利。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來說,應該是肯定回答的。
4.壹方解除委托合同,對另壹方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委托合同的終止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應當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當事人需要就相同的法律風險約定各自的責任。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遭受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並支付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0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遭受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
第931條
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