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壞賬損失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法確認:
(1)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的,取得破產宣告、工商註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的證明,或者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部分後,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壞賬損失。
(2)因債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且無繼承人的應收款項,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後,作為壞賬損失。
(3)涉及訴訟的應收款項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敗訴,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而終止執行的,視為壞賬損失。
(4)逾期三年的應收賬款,有企業依法催收的協商記錄,且能確認年度內無業務往來的,扣除應付債務人的各類款項和賠償相關責任人員後的余額,作為非會計損失。
(5)逾期3年的應收賬款,債務人在境外且在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3年內無業務往來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催收函或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逃廢債證明後,視同壞賬損失。
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單位所欠的款項,債權人應當與債務人同時核銷同等金額的債權,並簽訂書面協議,相互提供內部處理債權的財務信息。
壞賬損失內部處理程序
企業清查出的壞賬損失,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壹)企業內部有關責任部門,在讓步後,提出報告,闡明壞賬損失的原因和事實。
(二)企業內部審計(監察)部門,在追查責任後,提出結案意見。
(三)涉及訴訟的損失,企業應委托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4)企業財務管理部門對確認的壞賬損失進行審核後,提出財務處理意見,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議審批。
企業處理壞賬損失逾期三年的應收賬款,實行銷賬備案,繼續保留追索權,也可以移交企業國有資本控股單位管理,或者移交內部設立的專門機構進行追索。
企業處理的所有壞賬損失均應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註冊會計師在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時應予以特別關註。
註銷國有資本的行為
企業因實施企業改制、實施合並或分立、依法整改或變更管理關系等行為,清查核實壞賬損失涉及所有者權益核實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由企業國有資本控股單位按照《企業國有資本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執行。
企業國有資本控股單位在履行相關程序時,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程序辦理後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以下材料:
(壹)企業核對應收賬款的原因說明,如公司制度的批準。
(二)企業內部審計(監察)部門的結案意見。
(三)董事會或經理室作出的決議。
(四)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