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應由采購單位或勞務接收單位負擔的稅費,以及由采購方支付的各種運雜費。應收賬款是隨著企業的銷售行為而形成的壹種債權。應收賬款包括已經發生和未來將要發生的債權。前者是已經發生並明確成立的債權,後者是現實中沒有發生但將來壹定會發生的債權。
應收賬款造假是保理業務中的壹個突出問題。壹個典型的場景是,在盡職調查過程中,保理商通常會向債務人核實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債務人會在咨詢函或其他文件中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存在,然後保理商會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合同。當票據貼現商事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
債務人以基礎交易合同不真實或應收賬款虛假為由進行抗辯。此時,債權轉讓合同或保理合同不壹定無效,但保理商有權依法以欺詐為由請求債權人解除合同,同時根據本法第157條的規定,有權請求債權人承擔解除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責任。
根據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的合同,債權人有義務保證被轉讓債權的真實性,保理商也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實踐中債務人是否以及如何承擔對保理商的責任存在爭議,因此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
應收賬款債權人訂立保理合同,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後,保理商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從而完成應收賬款的轉讓,取得應收賬款債權人的地位。應收賬款債務人收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後,該通知對應收賬款債務人具有法律效力。
即保理商成為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人,應收賬款債務人對保理商負有履行應收賬款債務的義務。如果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終止基本交易合同,將對保理商產生不利影響,因為應收賬款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