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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的管理範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1。貫徹國家和省有關交通運輸的政策法規,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本市公路、水路、鐵路、航空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地方性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2、負責全市道路、水路運輸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培育和管理道路、水路運輸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組織重點物資運輸、應急物資運輸和客貨運輸,監督、管理和規範運輸市場,指導和監督運輸安全,引導運輸企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組織實施重點交通工程建設。

3、負責全市公路、地方航道、港口、車站及其設施建設、維護的行政管理和交通建設項目的審查、申報。負責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造價管理,負責監督省和雲浮市投入的地方交通建設資金。

4.負責交通運輸的管理(包括各類營運交通,包括出租車、公交車、旅遊大巴、涉外交通)。

5.負責經營性客、運停車站、運輸服務、機動車維修、汽車清洗、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搬運裝卸、儲存堆存、機動車駕駛學校、駕駛員培訓、內河打撈、船舶代理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培訓的行業管理。

6、負責全市水上運輸和服務業、港口、航道、港口設施建設和岸線使用的行業管理。

7、負責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規費的征收和路橋收費站的管理;負責運政、交通檢查站、公路管理局的行業管理。

8、負責交通行業科技政策、體制改革和企業管理;負責全市交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實施和監督。

9、負責交通戰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核發號牌、駕駛人考試發證、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超越執法權限、拖延履行職責或者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和幅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投訴,及時調查核實,反饋調查結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質量考核、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預防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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