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君主處於統死的地位。
在1和18世紀,國王仍然可以利用他的實權來授予他的官職,並戰勝國王的權力。後來皇權逐漸削弱。
2.19世紀中葉維多利亞女王統治時期,王權大衰。實際上,法律賦予英國國王的權力是通過議會和內閣來行使的,王權成為象征性的。
3.就法律地位而言,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4.與封建專制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的存在主要是國家的象征。
5.在外交關系中,君主代表英國。
6.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國王(女王)有被咨詢、被支持、被告知的權利;作為英聯邦的首腦,國王(女王)也在維護英聯邦關系中發揮作用。
盡管如此,英國國王仍然是資產階級國家政權不可缺少的壹部分。英國國王作為國家的象征,可以起到維護國家統壹、調解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作用,或者對內政外交提供參考意見;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行使憲法賦予的某些權力。
2.議會成為國家權力的中心。
1.光榮革命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確立了統治,推翻了君主專制,議會權力大增。資產階級和新貴族通過了壹系列旨在限制國王在議會中權力的法案。
2.議會君主制的權力中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權和行政監督權。
3.英國議會實行兩院制。上院議員由各種貴族組成,不經選舉產生,所以上院也叫上議院。下院是選舉產生的,貴族不得競選下院。下院議員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全部改選。
4.1832年改革前,議會選舉制度非常混亂。
5.通過19世紀中期的壹系列議會改革,資產階級獲得了政治主導權,打擊和排斥了君主和貴族對議會的控制,使議會下院成為表達資產階級意誌的最高權力機構,促進了議會民主。
6.自20世紀以來,投票權壹直在擴大。候選人名單壹般由參加選舉的各黨派提出。
7.議會的職權主要由下議院行使。英國國王的批準只是壹種形式。自18世紀初以來,英國國王從未行使過否決權。
8.議會的財政權力由下院行使。實際上,議會對財政沒有監督作用,財政大權由內閣掌握。
9.議會監督政府的權力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行使。
10,議會君主制所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確實在19世紀中葉曾經成為政治生活中的現實。
第三,國王必須信仰英國國教(即新教徒)
這意味著天主教徒或與天主教徒結婚的人不能繼承王位。
參見百度百科:/view /view/13529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