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級法院的司法判決,如[治安法院]和[縣法院]的判決,不能成為任何形式的有約束力的司法先例。
(2)只有在重要事實相似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司法判例。
在英國判例法中,判決主要分為“比例決定迪”和“附帶解釋”兩部分。其中,判決依據是判例的核心部分,賦予了判決約束力。雖然“補充說明”部分對以後的法院判決有參考價值。但沒有約束力,所以處於相對次要的地位。
二、英國判例法主要通過以下方式實現:1。秩序院的裁決對所有下級法院都有約束力,壹般來說,[秩序院]也受其自身裁決的約束。上議院(最高法院)是英國最高司法和上訴機構,所有下級法院必須嚴格遵守其裁決。?
2.上訴法院?在英國法院系統中,[服裝法院]低於上議院(最高法院)。上訴法院的司法判決除了約束所有下級法院外,壹般還約束本院,除非與上議院或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決相沖突。?
3.高等法院由幾個部門組成,每個部門的判決對所有下級法院都有約束力。但高院分庭的判決對其他分庭沒有約束力,但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三、英國判例法中的“案件規避”?但時代在變,有些司法判例會過時,甚至暴露其荒謬性。在司法實踐中,英國法官在創造司法判例的同時,也創造了避免判例的規則。這些規則主要包括:
(1) ?【區分】案例前後。這壹規則的實質是試圖找出當前案件與包含司法判例的以往案件之間的事實差異,從而避免適用判例。英國判例法中有壹個基本規則,即只有當前和後兩個案例事實相似,才能適用前壹個案例。所以只要找出差異,哪怕是細微的差異,都有可能達到避免先例的目的。
(2) ?根據[比例]指出先例的含糊或歧義,然後拒絕遵循先例,以避免先例適用於當前案件,並澄清含糊或歧義,或給予新的解釋,賦予其新的意義並導致新的法律規則。
(3) ?宣告先例與“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沖突,從而規避了先例的適用。
(4) ?宣布先例的原則或先例的依據過於“寬泛”,或者將先例的部分依據視為“附帶解釋”,從而規避了先例的適用。因為,按照判例法的嚴格規則,只有“判決依據”[比例]才是判例法的約束依據,而“附隨解釋”對法院不具有任何實質性的約束力。
(5) ?由於同級法院的案件相互沖突,選擇適用合適的案件,避免適用不合適的案件。壹般來說,同級法院的判例之間存在沖突,法官可以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選擇適用後壹種判例,以避免適用另壹種判例,即利用後壹種判例避免適用另壹種判例。
(6) ?因為原來的先例被法令推翻了,先例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