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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三權分立的特點

英國的內閣制度。

內閣制:擁有國家總體行政權的內閣在議會基礎上組建,對議會負責。在議會中擁有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導人是內閣首腦,並組織內閣。內閣受議會監督。當議會對內閣沒有信心時,可以逆轉。

在這種制度下,國家元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沒有實際行政權力。與內閣制不同,還有總統制和君主制。

特點:

第壹,行政和立法(指立法的發起權,提出的法案必須經過內閣審議和表決)是統壹的,而不是明顯的三權分立,沒有制衡的總統制。

二、國家元首和行政長官分為兩人。由於歷史傳統和個體制度的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有些國家元首被稱為國王,有些被稱為總統,有些被稱為大王子(如盧森堡)或王子(如列支敦士登)。至於行政長官,他常被稱為總理或首相。

第三,行政長官的產生是基於議會的同意,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長官和內閣成員通常可以擔任議員(但有些國家規定不能兼任),他們可能因為對議會的不信任而離職。因此,內閣的任期是不固定的。

4.國家元首發布命令時,需要由行政長官或相關內閣成員會簽(會簽或副署)以明確權責,責任由會簽人承擔。沒有副署,元首的法令是無效的。所以元首的作用其實是“統壹而不是治理”。

5.國家元首通常主要承擔禮儀性任務。然而,當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時,它不得不超越政黨,任命新的行政長官,或宣布行使緊急權力,以保護國家免受危機。因此,國家元首雖然不常行使權力,但仍具有象征性權力或保留權力。

六、行政長官是通過間接方式產生的。通常情況下,議員由人民選舉產生,然後行政長官由議員選舉產生。至於國家元首的選舉方式,大部分是君主繼承制(君主立憲制),或者間接選舉制(* * *和制度國家),但也有壹部分是直接選舉制。

七、議會通常有權“推翻內閣”,內閣通常有權“解散議會”,但也有壹些例外。這兩種權力使得議會內閣制下議員的黨性更強,黨紀更容易維護,因為如果執政黨議員不同意內閣決定,導致“內閣更替”,就需要重新面對大選。

如果在野黨議員不支持黨的決策,轉而支持執政黨,無異於失去黨的執政機會,還可能因為選民的背叛而落敗。基於此,議會的內閣制通常黨紀很強,黨組織也相對完善。

擴展數據:

機櫃系統的優勢

第壹,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高效率地合作;第二,議會和選民都可以監督政府;第三,在緊急情況下,內閣可以實施緊急政策。內閣制有利於培養政治家。

內閣制的缺點

與總統制相比,議會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不如總統制下的國民議會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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