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概況考證!
組成
與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不同,英國憲法不是壹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和慣例組成。有大憲章(1215)、人身保護法(1679)、權利法案(1689)、議會法(1911、19448)。蘇格蘭有獨立的法律體系。政治制度是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官員、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在形式上,他有權任命和罷免總理、部長、高級法官、軍官、各領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和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他還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法律、宣戰和媾和的權力,但真正的權力在內閣。
司法機關
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是普通法系,蘇格蘭是大陸法系,北愛爾蘭的法律體系與英格蘭相似。司法系統分為兩個系統: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判機構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刑事審判機構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和上議院。英國的最高司法機關是上議院,它是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萊爾格的歐文勛爵。1986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構,負責受理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當局提交的所有刑事案件。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國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在壹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表王室。司法部長約翰?約翰·莫裏斯。
隨著13世紀以來英國政治的演變,英國憲法由不同年份形成或制定的憲法法案、法院判決和憲法慣例組成。它不是專門機構制定的憲法文件,制定和修改程序與普通法律相同,是典型的“柔性憲法”。
英國憲法主要由三部分組成:①憲法法案。可以分為兩類:壹是歷史上帶有公約性質的重要文獻。比如1215的大憲章,1259的人民公約,1628的權利請願等等。《大憲章》又稱《自由大憲章》,是在封建領主、牧師、騎士和城市公民的共同壓力下,由國王簽署並公布的法律文件。它限制了王權,保障了封建領主和教會的特權,以及騎士和公民的某些利益。它包含了壹個基本思想,即君主的權力不是無限的,它的壹些條款是憲法原則,將在未來指導立法。第二是議會立法。包括國王權力的確定、民權的保障、普選權的推行、法院和政府行政權的設立,如1679的人身保護法和1701的王位繼承法。②憲法法院的判決。比如對法官特權的判決,人民起訴國家官員,簽發人身保護令,議會特權。③制憲會議。指沒有體現在正式成文法中,但實際上具有憲法效力的習慣或傳統。比如英王的壹些特權,內閣由下院多數黨組成,首相由英王任命,大臣對議會和國王承擔連帶責任等等。,都是以約定俗成的形式表達。
英國憲法對國體的規定主要基於三個基本原則:①議會主權原則,即議會擁有最高立法權,議會立法不受限制;法治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受同壹法律約束;(3)慣例原則,即憲法慣例與憲法法案具有同等的憲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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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英國憲法是保障人權的源頭,就不會如此瑣碎,而是壹部完整系統的法典。所以英國憲法不是保障人權的來源。現在只是保護人權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