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子女和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3.祖先的其他近親
4.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親屬。
5.父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親屬。
在繼承過程中,如果有繼承權平等的繼承人,應當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監護人繼承。
具體比例如下:
1.配偶繼承:只有配偶和子女的,由配偶繼承壹半,子女平分;有配偶、子女、父母的,由配偶繼承三分之二,其余由父母平分;只有配偶和父母的,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2.子女繼承:如果是獨生子女,子女均分;如果有子女和父母,子女將被分成三分之二,父母將平分其余部分。只有子女和兄弟姐妹的,子女繼承三分之二,其余由兄弟姐妹平分。
3.父母遺產:如果只有父母,父母平均分配;有父母和兄弟姐妹的,父母平分三分之二,兄弟姐妹平分其余。
4.兄弟姐妹繼承:如果只有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平均分配;有兄弟姐妹和父母的,兄弟姐妹平分三分之二,父母平分其余。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繼承人事先有指定繼承人的,指定繼承人可以先繼承遺產。此外,如果繼承人中有被繼承人的債務人,債務可以在分配前從遺產中扣除。
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了繼承順序和比例,根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確定繼承順序和比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條* * *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