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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審判方式

由於國家性質不同,各國之間的法律設置和審判方式也不同,世界上分為兩種: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那麽英美法系的審判方式是怎樣的,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所以我給妳介紹壹下英美法系的審判模式,希望能解決妳相應的問題。第壹,英美法系的審判方式

國家實行對抗制,強調雙方權利平等和正當程序;在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權威主義,強調尋求真相和調查犯罪,從而形成了兩種具有廣泛影響力和代表性的法庭審判。對此,美國學者帕克將其概括為英美法系的正當程序模式和大陸法系的犯罪控制模式。這個理論概括是否全面準確,還可以進壹步討論。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兩種審判模式都是客觀存在的,各有特點。因此,本文不打算從理論上對其進行論證,而是打算對上述兩種審判方式進行具體分析和比較,並結合我國修改後的壹審公訴案件審判方式進行討論。普通法院采用對抗制(也譯為辯論制)。對抗制的主要特征是:控辯雙方都是訴訟的主體,雖然相互爭辯,但地位平等,權利相同。雙方就爭議問題進行事實辯護和辯論,每壹方提出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法官只負責主持審判,不主動調查證據;經過聽證,陪審團審議並負責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裁決;如果陪審團做出有罪裁決,法官負責適用法律和量刑。

第二,大陸法系有什麽特點?

民事法庭采用訊問制度。訊問制度的主要特點是由審判長指揮整個審判過程。現在雖然吸收了英美法系的辯論原則,加強了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出示和辯論,但審判長根據職權主動詢問當事人,收集調查證據,追查犯罪,不受傳喚證人和雙方出示證據的限制,由法官和陪審團組成合議庭,共同討論事實,共同量刑。

第三,什麽是普通法制度?

英美法系又稱為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和海商法系。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是指從11世紀開始,在英國逐漸形成的壹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主要以源自日耳曼普通法的普通法為基礎,並模仿英國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它起源於英國,然後擴展到許多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馬來西亞、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它是西方國家歷史悠久、影響巨大的法律制度,重視法典的連續性,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基礎。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英美法系的法院審判采用對抗制(翻譯辯論制)。對抗制的主要特征是:控辯雙方都是訴訟主體。雖然他們互相爭論,但他們地位平等,權利相同。雙方就爭議問題進行事實辯護和辯論,每壹方都提出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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