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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如何識別監護人?

我們都知道,嬰兒、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需要監護人。我國對於監護人的規定很多,對於監護人的認定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嬰兒是剛出生的孩子,應該如何認定監護人?1.嬰兒監護人有哪些法律規定?法律上,監護人並不分為第壹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都是監護人,沒有第壹和第二之分。根據民法通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之壹作為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二、法定監護人的設立法定監護人的設立可分為依職權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當然,建立是指第壹階的所有人都是守護者。協議的成立可以分為四種情況:第壹順序有兩人以上時,只有其中壹部分人會作為協議監護人。經排序人同意,由第二排序人擔任監護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同意的,只有第三順序或者第四順序為監護人。經定序員同意,定序員* * *為監護人。公共權力的指定設立是指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要求如下:(1)不能按照自然成立和約定的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是對誰是監護人有爭議的時候。由主管機構指定。至於主管機關,《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母親不在同壹單位的,由兩個有資格的機關指定),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是他所居住的居(村)民委員會。被指定單位依法指定監護人解決監護糾紛時,只需將指定結果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依法承擔監護人職責。然而,主管組織的指定並不是最終的。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訴諸法院裁決。至於如何認定嬰兒的監護人,我國的規定是嬰兒的父母必須是監護人,但如果嬰兒的父母死亡,那麽監護人可能是他的祖父母或兄弟姐妹等。,它們按照壹定的順序排列。所以我們不用擔心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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