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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產前休假的規定

關於女職工產前休假的規定我國法律規定,產前休假可以是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需要指出的是,休產前假有三個條件,即工作許可、個人申請、單位批準。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女職工可以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假按下列情形執行(《杭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壹)自然生育獨生子女的,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15天,產後83天。(二)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的,給予產假三十天;自然流產三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的,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能夠得到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壹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壹)退休;(2)生病;(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4)失業;(5)軸承。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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