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女職工可以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假按下列情形執行(《杭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壹)自然生育獨生子女的,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15天,產後83天。(二)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的,給予產假三十天;自然流產三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的,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能夠得到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壹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壹)退休;(2)生病;(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4)失業;(5)軸承。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