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上報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和審查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制定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劃。
(三)監督檢查縣(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部門和國土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解權屬糾紛,進行國土資源動態巡查,查處違法案件。
(四)制定耕地特別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措施,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監督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確保耕地面積增加。
(五)落實地籍管理措施,指導全市地籍土地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工作。
(六)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定價、轉讓、交易、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
(七)組織和指導城鎮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估,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類用地的審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采礦權審核登記和轉讓審核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編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監督管理,指導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審核從事礦業權評估的評估機構資質,確認礦業權評估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使用。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監測和監督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汙染,保護地質環境;按權限管理地質遺跡保護區。
(十)組織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和大型測繪科技項目。
(十壹)依法審查測繪單位資質,管理測繪業務登記;審核對外提供的測繪成果,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審核向社會公開出版和展示的地圖,管理和審核全市地圖上地名的表示。
(十二)管理市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根據授權審核發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永州市行政區劃圖,組織和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和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十三)安排和監督檢查國家財政撥付的地質勘查和基礎測繪專項資金以及省、市財政撥付的其他資金的使用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監督管理。
(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