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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

法律主觀性: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使用事項進行審查。1.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經批準的國家和省發展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2.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省土地供應政策;3.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確需占用農用地,是否可以調整占用非農用地;4.建設項目的用地標準、投資強度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建設用地指標體系、相關設計規範和省政府54號文件);因工藝流程、生產安全、環境保護、地質條件、地形地貌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確需突破建設用地控制標準的,需補充相關材料。通過用地預審是合理的。5.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資金安排實施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資金是否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納入投資預算並予以保障;6.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能否實施?7.《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和建設項目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影響評價報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1,接報受理,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提交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2.部內審批。國土資源部規劃司會同聯審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用地預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報國土資源部審批。3.國土資源部審批後,政務大廳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審批結果發送給申請人。受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符合報告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所附材料,轉入受理程序。用地預審申請書及所附材料不符合報告要求的,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申請的,視為受理,不予受理(按規定需要補充材料的,以材料全部補充完畢的日期為準)。綜上所述,建設用地預審階段至關重要,決定了建設用地項目能否通過審核,因此也要重視預審階段。

法律客觀性: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有關土地使用事項的審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主要內容:1。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2.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土地供應政策;3.建設項目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4.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的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資金是否有保障;5.在《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需要修改建設項目用地的,修改後的規劃和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的影響評價報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批準或者核準建設項目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預審。未經預審或者預審不合格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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