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在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首次通過,並於2002年首次實施。2065438年8月36543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於2065438年2月0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麽?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國務院應急管理部依照《安全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新興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3.應急管理部門和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共享信息,利用資源,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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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13條。
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壹般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制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和領域重大事故的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