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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保護兒童權利的原則。

法律分析:1。不歧視原則。《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第65-438+0款規定:"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規定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壹個兒童都享有這些權利,而不論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殘疾、出生或其他身份"。因此,所有兒童,無論其出身和背景如何,都應受到平等對待。

2.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就是要以兒童為標準,從兒童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分析和解決問題。

3.尊重兒童權利和尊嚴的原則。《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規定:"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權,締約國應盡最大努力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

4.尊重兒童觀點的原則。尊重兒童意見原則,也稱兒童參與權,就是要保障兒童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讓兒童享有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積極參與各種與自身權利相關的活動,讓兒童真正成長發展。

法律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第2條1。締約國應遵守本公約規定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壹名兒童都享有這些權利,不論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殘疾、出生或其他身份。

2.締約國應采取壹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受到保護,不因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表達的身份、活動、觀點或信仰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或懲罰。[5]

第三條1。所有涉及兒童的行動,無論是由公共還是私營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還是立法機構實施,都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

2.締約國承擔必要的保護和照料,以確保兒童的幸福,同時考慮到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任何對其負有法律責任的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為此采取壹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料或保護兒童的結構、服務和設施符合主管當局規定的標準,特別是在安全、衛生、工作人員數量和資格以及有效監督方面。[5]

第四條

締約國應采取壹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實現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關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資源,必要時在國際合作框架內采取這類措施。

第五條締約國應當尊重父母或在適用情況下大家庭或社會成員、法定監護人或對兒童負有法律責任的其他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並以符合兒童不同階段和接受程度的方式,適當引導和指引兒童行使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5]

第六條1。締約國承認每個兒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權。

2.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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