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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才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裏勞動法第四條的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有關的規章制度。

1,表格要求

民主程序。第壹步是討論,企業代表要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進行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可以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協商確定。工會或員工認為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最後由雙方協商修改完善。

向工人宣傳。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後,應當及時公示,告知勞動者。對於公示的方式,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采用公示欄(公告欄)。壹旦勞動者聲稱不知道規章制度,公司的舉證責任就會增加。公司提供證據的公示程序主要包括:學習、培訓、考試、制作員工手冊等。

這種方式需要公司保留證據,比如學習記錄、培訓記錄、考試試卷等。最重要的是員工在記錄上簽字,簽字內容為“本人已完全理解各項規章制度,並同意遵守”。

2.內容要求

合法性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理性。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理並具有可執行性,以符合勞動法立法精神,促進公司的有效管理。這就要求公司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區分壹般違規和嚴重違規。

因此,用人單位在制定與保障勞動者權利和履行勞動者義務相關的規章制度時,必須做到制定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合理、可執行。

擴展數據:

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參考資料:

人民網-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讀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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