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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應該如何處理員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先了解案情,確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也就是找到被訴人。現在有些單位讓勞動者簽空白合同,勞動者壹旦申請勞動仲裁,很難確定用人單位或雇主。用人單位被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向仲裁機構答辯,並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沒有侵權。

法律分析

先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拿法律文書,壹般包括對方提交的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通知書、勞動仲裁申請書。認真研究對方提交的勞動仲裁申請書,核實資料是否正確,對方要求什麽,對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是否充分、真實。制定應對策略和應對方案,根據對方要求逐壹提出應對意見,如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雙薪是否過了仲裁時效、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對應金額是否正確、是否存在工傷、醫療期、女職工“三期”等特殊情況、對方是否享有帶薪年休假、 是否應該支付年假工資,對方是否給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是否考慮提出反申請等等。 同時,準備相關證據,制作證據目錄,在規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材料。提前準備好所需的法律依據,帶上證據材料原件,按時參加庭審。最後,如對裁決不服,可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裁決可在30日內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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