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要看違反了什麽合同。
(1)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支付。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後果
1.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2.附隨義務至少有三個方面,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和保密義務。
(1)通知義務包括:說明義務,如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說明標的物的使用、修理、維護方法;
(2)如實報告的義務,如代理人應及時報告委托人的事務;瑕疵報告義務,如贈與瑕疵物品,應向受贈人如實報告標的物的瑕疵;另外還有逾期報告的義務,存款地點和方式的通知等。
(3)保密義務在技術合同中尤為重要。保密義務是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是被動的,不要求義務人積極作為。因此,保密義務的履行通常不會給義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
3.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但是,當被侵權人的固有利益也受到損害時,當事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5.侵權責任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責任。凡侵害他人固有利益的,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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