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法律責任的主體是違反勞動法的單位和個人,也稱違法者。其中,作為違反者的單位,除用人單位外,還包括工會組織、用人單位組織和作為勞動管理主體或勞動服務主體的機關(機構)或組織。
第壹,用人單位“違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示:向勞動者支付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至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解釋:第壹個月不罰錢;公式:施工周期乘以2減去1)
(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用人單位違法扣留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處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違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0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勞動者限期歸還,並按照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式是法律要求或者允許的。有些法律責任必須或者可以由國家執法機關依法追究(即法律制裁),有些法律責任可以由違法者本人或者應相對人的要求履行。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