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只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即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相關手續;按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和喪葬補助金。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參保人員按照不同的繳費比例繳納。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壹定的法律法規,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重要的五種社會保險之壹。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為他們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衍生問題:
養老保險的基數怎麽算?
1.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壹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含計入個人賬戶部分)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由於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批準。
3、個人賬戶儲存額僅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之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可以繼承。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壹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