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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掛牌條件

新三板掛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設立並存續滿兩年,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限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業務清晰,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運作合法規範;

4.股權清晰,股份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新三板掛牌流程如下:

1.初步盡職調查和股份重組,確定主辦券商等中介機構,簽訂協議,各中介機構進行初步盡職調查確定重組方案,會計師進入審計現場,出具重組專項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律師協助企業準備公司章程、發起人協議等文件,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召開創立大會,發起設立股份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2.申請材料準備:會計師出具兩年壹次的審計報告,律師完成法律盡職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薦券商組成項目組進行全面盡職調查,制作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公開轉讓說明書等申請材料;

3.券商的核心和公司的核心團隊會進行審核,出具核心的意見。項目組將根據核心意見對備案文件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出具推薦報告;

4.提交申請材料,審核掛牌,將掛牌申請材料提交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審核材料,反饋意見,主辦券商組織企業等中介機構進行補充核查,並回復反饋意見。全國股轉系統公司通過審核(掛牌),報證監會批準(公開轉讓),申請股份簡稱和代碼,股份初始登記掛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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