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予以處罰;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主管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法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主管機關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行政許可法。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該行政許可。3.行政強制法。主管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4.行政復議法。復議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可以決定作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5.行政程序法。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可以作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判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決定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限制”,這就給了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復活”的機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判決,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履行該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權限的;(五)以權謀私;(6)明顯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