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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義務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以下要求:

(壹)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裝、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

距離;(二)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和洗滌設施。

以及處理廢水和貯存垃圾和廢物的設備或設施;(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食用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用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食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壹起儲存和運輸;(七)直接進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洗手,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等。;銷售直接入口的無包裝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

器具、銷售工具和設備;(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從事食品儲存、運輸和裝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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