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經濟糾紛中對方搶劫可能構成搶劫罪或搶劫罪,具體定罪需要根據當事人的行為來判斷。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開奪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這壹點上不同於搶劫罪;本罪只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不危害人身安全,屬於單壹客體。本罪的客體是壹般財產,如金錢、物品,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種故意的內容,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械搶劫;(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