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被告。即按照公歷,被執行人未滿18周歲,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2.壹個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不需要同時是盲、聾、啞,只要他有其中壹個就可以了。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2.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3.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5.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委托辯護人。
8.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2017修訂)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三)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沒有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未經許可,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客戶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