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1.制定行政法規的機關是什麽?
有權制定和公布行政法規的國家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規範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4、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職權劃分;
5、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6、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7、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8、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工作。
2.行政法規的作用是什麽?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以及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規壹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和規定的形式制定。發布行政法規需要簽署國務院令。其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綜上所述,行政法規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政治、經濟等社會各方面進行約束的法律法規。他們的目的是在法治的環境中約束公民的行為,使其有法可依,塑造良好的行為習慣,遵守法律的規定;通過國家機關行使權利,執行法律,維護法治社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