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認為他人的死亡是可以避免的,從而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a)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2)本罪的客觀表現為:1,行為人有致人死亡的行為;2.客觀上必然有導致死亡的結果;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4)本罪的主觀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過失的過失,其目的在於死亡結果。擴展數據:
本罪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先,本罪無論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客觀行為還是社會危害性來看,都不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其次,過失致人死亡結果的預見,要求行為人具有壹定的認知能力和辨別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