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夫妻雙方經協商壹致,可以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協商壹致的內容應在離婚協議中有所體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財產分割等。夫妻雙方協商無法達成壹致,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判決是否認可或離婚,同時判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財產分割等問題。“感情確已破裂”是壹項實質性規定,也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協議離婚:
(1)雙方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
(4)提交近期兩寸單人免冠照片兩張;
(5)離婚登記現場,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同意離婚。手續齊全,到時候可以辦理。
起訴離婚需要以下程序:
壹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
第二,申請立案時,需要提交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訴訟費。
第三,法院立案後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法院將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