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法律特征是:身份收養是改變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行為,具有擬制和解除的法律效力。收養關系主體的限制性收養是壹種身份發生的行為,用於創設特定的身份關系。收養關系的可變性收養行為產生了虛構血親的親子關系,因此可以依法解除。收養:身份收養是改變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行為,具有擬制和解除的法律效力。收養關系主體的限制性收養是壹種身份發生的行為,用於創設特定的身份關系。收養關系的可變性收養行為產生了虛構血親的親子關系,因此可以依法解除。收養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2.收養協議壹定要在民政局登記嗎?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不同情況,辦理收養登記的地點不同:1。查找不到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孤兒的,應當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進行登記;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進行登記;3.養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被監護人撫養的子女或者孤兒的,應當向養父母或者監護人有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登記;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應當向養父或者生母有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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