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定罪,就推定被告人為實際犯罪人。大部分是實行歐洲法系(大陸法)的國家和地區。“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簡單來說就是任何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應被視為無罪。無罪推定強調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如果在審判中不能證明被告有罪,就應該假定他無罪。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證據是確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壹依據。因此,證據的審查認定是整個審判過程的核心內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沒有義務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證言。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的真相,那麽只能按照“寧可錯判壹千個罪犯,也不要冤枉壹個好人”的司法原則,宣告被告人有罪。1996年3月,我國修改《刑事訴訟法》時,雖然沒有明確使用“無罪推定”的字眼,但在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壹表述被認為包含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內容。此前司法機關多采用“疑罪從輕”或“疑罪從無”的做法,這種做法的實質是“有罪推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應當排除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