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法》、《教師法》精神,“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我國幼兒教師的權利是:
1.開展保護教育活動、改革和實驗保護教育的權利;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和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3.指導幼兒園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兒童生長發育的權利;
4.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
5.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的權利;
6.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培訓的權利。
中國幼兒教師的義務是: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實施幼兒園教育保障計劃,履行聘用合同,完成工作任務;
3.根據國家教育目標,組織和帶領幼兒開展有目的、有計劃的教育活動;
4.關心和愛護所有的孩子,尊重他們的個性,促進他們的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兒童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兒童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專業水平。
每個幼兒教師都應該為自己光榮而艱巨的任務而自豪。每壹位幼兒教師都應該珍惜和保護自己的權利,同時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自覺積極地為誘餌教育事業而奮鬥,不辜負黨和人民的期望和厚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