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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師基本權利受到損害的案例。

某報報道,湖南省湘潭市壹孩子家長來信稱,其孫子在幼兒園被保育員體罰,臉上和身上有明顯傷痕,大小便失禁。他們向幼兒園投訴,對方雖然道歉,但態度很不誠懇。李先生的孫子,3歲,名叫小浩(化名),3月4日入湘潭某幼兒園。這是當地壹所知名的私立幼兒園,收費高於普通幼兒園,被稱為“貴族幼兒園”。李先生在信中寫道:“小浩入園的前兩周,雖然有些難受,但並沒有感覺到太大的變化。從第三周開始,我們逐漸發現,孩子回到家,有時默默埋著頭,有時大喊大叫。壹提到幼兒園就驚恐萬分,不理任何人,大小便失禁。4月9號我們去幼兒園看孩子,發現孩子兩邊臉頰都紫了?4月12日,我們去幼兒園接孩子,小浩的臉上還是傷痕累累。就在孩子要小便的時候,我幫他脫了褲子,卻發現他大腿兩側各有幾塊青紫。更讓人震驚的是,還有壹個很深特別顯眼的指甲印?張校長還告訴我們,前兩天查夜的時候,發現小浩壹個人坐在床邊的痰盂上,晚上十點半,很可憐。原來護士怕他半夜在床上自己解開,就讓他坐在痰盂裏直到解開,或者校長把孩子穿上褲子放在床上。公園裏孩子正常的休息時間是8點,但是10以後還是可以坐痰盂的。我不知道這些‘園丁’的良心在哪裏?”

請結合著名幼兒教育家的教育思想,談談幼兒園應該采取什麽形式實施教育。如何看待老師體罰學生?

回答;在他們的教育思想中,著名的幼兒教育家都表現出對兒童的尊重,平等對待他們,讓他們通過積極的探索來學習知識,避免從教師的角度來控制他們的發展。例如,陳鶴琴先生提到,如果我們用訓斥、挖苦或變相懲罰甚至體罰的方式來對待孩子的過錯,可能會使孩子撒謊避災,這必然會影響孩子身心的正常發展。

體罰是指老師的行為造成孩子身體傷害的壹種行為。教師體罰幼兒園兒童,無論從良心上、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是不允許的。如果教師因故意行為造成孩子受傷,法律也有相應的責任規定。

懲罰不僅有害於孩子的健康,也有害於他們的心理。孩子的父母有權通過法律尋求公正。從理論上講,如果學校很完善,自然不需要處罰;因為學校不容易做到完美,所以懲罰是不能廢除的。懲罰要有原則:教會孩子規則的意義;讓孩子明白規則,是大眾應該遵守的紀律;懲罰不得損害兒童健康;懲罰不得侮辱孩子的人格;懲罰不得幹擾孩子的學習;盡最大努力盡可能照顧好自己的名譽;應該鼓勵孩子改正,喚起孩子的自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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